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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
来源:    点击:70965次    发布时间:2023-03-10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以下简称“国标新版”)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并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相较于《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以下简称“国标旧版”),“国标新版”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角度出发,对标志原则、分类、名称、定义、颜色、图形及设置位置等内容进行了增减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实际应用需要和道路使用者的认读需求。从本期开始,杂志将陆续刊发解读“国标新版”系列文章,从道路交通管理需求和道路交通标志现状设置存在问题等角度,对“国标新版”中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图片 道路交通标志是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交通控制和引导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是交通管理部门向道路使用者传递道路交通管理措施、道路状况等信息的载体,是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使用者之间交流的语言。因此,规范设置清晰、简明、连续、无歧义的道路交通标志,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道路使用者的需要。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是支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标准,是交通管理部门规范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最基本的依据,也是规范执法行为的依据,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标准自1986年第一次制定发布以来,历经数次修订,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的发展和交通管理精细化程度的提高,不断充实完善。标准现行版是2009年修订完成并发布实施的,共分为8个部分,分别是总则(2009年版)、道路交通标志(2009年版)、道路交通标线(2009年版)、作业区(2017年版)、限制速度(2017年版)、铁路道口(2017年版)、非机动车和行人(2018年版)、学校区域(2018年版)。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现场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国标新版”中提出了增加第9部分“交通事故管理区”,目前正在组织编制中。 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是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行为的基础工作之一。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非常重视交通标志设置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2月28日印发了《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治理方案》(公交管〔2013〕65号),在全国开展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标线、信号灯)和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治理工作,重点解决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不协调或者信息矛盾等问题;2016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的通知》(公交管〔2016〕230号),在全国部署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工作。 此次“国标新版”的发布实施,为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了部分交通管理实际工作中“缺少应设标志、设置依据不足、设置位置模糊”等问题,为规范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提供了技术依据和要求,但仍有部分交通管理需求问题在此次修订中未得到解决,期待在今后的修订中加以完善。 从总体上说,“国标新版”修订内容如下: 01 调整了主标志的分类和文本编排顺序及章节 在“国标新版”的主标志中,取消了作业区标志,主要考虑是作业区所设置的标志所涉及的禁令、指示、警告、指路等标志在主标志中都已体现,在作业区内只是组合设置,并随着施工作业的进程需要增减、移动,因此,将其归为临时性标志。 根据标志信息的强制性程度分类,分为必须遵守标志和非必须遵守标志,其中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为道路使用者必须遵守标志。基于此考虑,“国标新版”在标准文本的编排中,将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排在其他标志的前面,重点是突出其重要性。 随着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道路上指路标志设置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并且设置内容与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差别也很大。为强化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的设置要求,“国标新版”把“国标旧版”中的“指路标志”一章分成“一般道路指路标志”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两个独立章节,并增加了设置示例图。 02 增加了交通标志应符合的原则 “国标新版”4.1.2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应符合以下原则:a)满足道路使用者需求;b)引起道路使用者关注;c)传递明确、简洁的含义;d)获得道路使用者的遵从;e)给道路使用者的合理反应提供充足的时间。 道路交通标志是交通管理部门向道路使用者传递道路交通管理措施、道路状况等信息的载体,对于管理部门来说,应该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明确告知道路使用者清晰无歧义的交通信息;对道路使用者来说,要求交通标志传递的信息必须清晰、简明、连续、无歧义,能在最短时间内读完、并理解标志传递的信息,准确地完成自己的出行目的。因此,交通标志必须“满足道路使用者需求、引起道路使用者关注”。 交通标志是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其中颜色、形状、图形是直观传递信息的要素,而字符补充说明标志信息内容,所以,在规范设置中,必须准确运用标志的颜色、形状、图形,必须使用文字时尽可能用最少的字数,以“传递明确、简洁的含义”,便于道路使用者在最短时间内读完、并理解标志传递的信息。 各类标志中,除禁令标志外,其他标志都需要提前设置,以提前告知道路使用者相关信息,增加“给道路使用者的合理反应提供充足的时间”的规定,便于正常状态(非分心、疲劳等状态)下的驾驶人能提前及时地作出调整驾驶行为的反应。 03 增加了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与信号灯矛盾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因此,同属交通信号的信号灯、标志、标线传递的信息如果出现不一致,不仅让道路使用者无所适从,更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04 在交通标志使用颜色中,增加了粉红色和荧光粉红色 为便于交通事故现场标志更醒目,本次修订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管理”警告标志,为粉红色或荧光粉红色底、黑文字。交通事故处理现场有别于施工作业区等现场,增加并设置粉红色或荧光粉红色标志后,能更加清晰地提示路过交通事故现场的驾驶人注意安全、谨慎驾驶,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05 增加了“标志上文字不应超过2种”的规定 标志上的文字应少而精,文字多了不但占用了标志版面空间,而且导致字体变小,大大影响道路使用者的认读和判断。在标志设置实践中,特别是指路标志,很多地方将英文信息作为必设内容,但在实际应用中发现,由于指路标志的地名信息用的是汉语拼音,造成了“中国人不看、外国人看不懂”的尴尬局面。在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指路标志上除了汉语、英文,还加上了少数民族语,导致路名信息文字小、间距密,驾驶人视认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指路标志设置中,除特殊需要外,建议只用汉语,简单清晰,便于识别。 06 增加了“增大部分指路标志字高和部分标志尺寸”的规定 “国标新版”4.5.2规定,路上方标志、单向三车道及以上道路路侧的指路标志字高可增大5cm~10cm。从“国标新版”4.6.1、4.6.2规定可以看出,单向两车道及以上道路路侧的部分禁令标志和警告标志尺寸可增大。这主要是考虑到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大,机动车单向三车道及以上的道路也越来越多,增大部分指路标志的字高和部分重要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的尺寸,便于驾驶人的视认和识别,有利于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07 增加“小数点后阿拉伯数字字高是汉字字高的1/2~2/3”的规定 在实践中,当车辆在高速行驶时,驾驶人对标志的认读时间是有限的,曾有驾驶人反映,将指路标志上的3.5km看成了35km,错过了目的地出口。增加此规定后,对于在标志上的数字,特别是距离信息,可以明显区分小数点前后的数字,能有效避免驾驶人产生视认错误。 08 增加了隧道内指路标志字高、设置形式的规定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道路建设规模在不断扩大,城市道路建设中地下隧道、过江过河隧道里程在不断增多。由于隧道内高度及横向空间均有限,如果按传统的指路标志版面设置,会造成车辆行车净空不足,影响行车安全。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对于字高的选取,增加了“设置于隧道内的指路标志,字高按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选取”,因为一般情况下,隧道内限制速度均小于或等于设计速度;对于设置方法,增加了“净空受限时,经论证可减少信息、或将一块标志内容合理拆分设置”,这就可以有效缩小隧道内指路标志尺寸,保证行车安全净空。 09 增加了标志板背面的使用要求 在交通标志设置实践中,部分地方在标志板特别是面积较大的指路标志板背面,张贴了商业广告或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广告内容会对对向行驶车辆驾驶人造成视觉干扰,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增加此规定后,将明令禁止标志设置单位利用标志板背面从事广告活动,从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10 增加了标志板缝隙的规定 常规的标志板是没有缝隙的,实践中,标志板面积越大,其承受的风力荷载就越大,安装后对标志支撑杆及其底座的支撑要求也就越高。特别是在海边城市,要应对大级别台风,设置大板面标志的成本非常高。增加此规定后,在大板面标志设计中,就可以考虑缩小标志的尺寸,将大型标志分解成若干块标志板再拼装组成,在不影响标志视认的情况下,既可减小其承受的风力荷载,进而可以减小安装支撑杆及底座的尺寸,大大节约成本,同时也便于标志板的运输和安装。 11 增加了可变信息标志应关闭的情况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根据交通、道路、气象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一般可用作速度控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气象状况等内容的显示。在实践中,当控制措施取消、道路或气象状况改变后不再需要显示可变信息时,因无相关规定,部分地方的可变信息标志处于常开状态,其显示内容容易误导驾驶人。“国标新版”增加了“无需根据道路、交通、气象状况的变化而显示可变信息时,可变信息标志的显示屏应关闭”的规定,为可变信息标志的具体应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2 修改了警告标志前置距离的一般值 “国标新版”对警告标志的定义是警告车辆驾驶人应注意前方有难以发现的情况、需减速慢行或采取其他安全行动的情况。在实际道路通行中,对于部分需要设置警告标志提示的危险点,驾驶人可以将车速降至安全速度后不停车通过,这就需要给驾驶人一定的减速距离。因此,为提前向驾驶人告知前方信息,“国标新版”4.8.8中将前置条件A的表述修改为“交通量较大时,道路使用者有可能减速,同时伴随变换车道等操作通过警告地点,典型的标志如车道数变少标志”,并提高了条件A的前置距离值。 13 修改了标志设置高度的要求 标志设置高度的变化,主要是考虑了城市道路中小型车比例较大的情况,标志板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最低值可降至120cm。同样,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线形诱导标,在不影响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情况下,设置高度的最低值可降至120cm。